(記者李麗輝)財政部、海關總署、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》要求,決定自2016年9月1日起,將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擴大到天津、上海、福建、廣東四個自貿試驗區所在省(市)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,以及河南新鄭綜合保稅區、湖北武漢出口加工區、重慶西永綜合保稅區、四川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和陜西西安出口加工區5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。 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,是指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、加工并經“二線”內銷的貨物,根據企業申請,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,進口環節增值稅、消費稅照章征收。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征收關稅時,應一并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。